国土部发通知:2009年底合法宅基地全部“领证”

      昨天(14日),国土资源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在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权属纠纷基本解决,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全部发证到户。

      通知明确,对新申请宅基地的,当事人在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的同时申请土地登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到即批即办,在住宅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报人民政府核发土地权利证书。对已有的宅基地,要充分利用已有宅基地权属来源材料,加快办理登记发证。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进行补偿。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和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工作,必须首先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通知还要求,各地应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口,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

      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完成情况将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特别是地籍管理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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